苏州易信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 江苏
  • 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209号苏州创业园2幢1005室
  • 电话:
  • 0512 66187832, 13771966335
  • 邮箱:
  • service@ejustcn.com

行业动态

- xingyedongtai -


疑似特种设备事故到底如何界定?

阅读:3011    时间: 20-10-26    来源: 叉车安全、智能叉车管理——易信安

我国特种设备基数大、种类多,并且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和使用环境的变化,特种设备的事故危险因素也在不断累积。与一般安全事故相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独特性和专业性。如何科学准确界定特种设备事故,对于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科学、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和追究事故责任,以及预防相关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疑似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

某地A公司按照计划安排叉车保养工B对停在企业车间维修地坑区域的叉车进行保养(更换机油、机滤)。在保养作业过程中,叉车在地坑处发生侧翻,造成叉车保养工B头部被压在叉车门架下方而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和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到A公司现场了解情况和调查处置。当地应急管理局和市场监管局人员就这起事故的定性以及由谁调查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在A公司厂区内,叉车虽然属于特种设备,但该起事故发生时叉车未处在作业状态,应定性为叉车修理保养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其调查处理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开展。

第二种意见认为: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叉车更换机油、机滤行为属于修理范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叉车修理环节纳入特种设备生产环节进行监管, 叉车修理过程发生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意见认为:涉事叉车虽然属于特种设备,叉车维修保养工人B对该叉车更换机油、机滤,但该行为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关于“维修”的定义,因而该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3.2.2规定:“在用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5.1规定:“修理,是指更换或者维修原场车动力装置、传动装置、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但是不改变场车原主参数的活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2.1[3]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监总局115号令)第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因此,从事故发生环节判断,本案例事故叉车并未处于“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的情形, 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更换机油的行为明显符合“日常维护保养”的定义,但不符合“维修”的定义。经请示上级部门,当地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列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因此,本案例第三种意见更符合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界定范畴。

判断特种设备事故的四个维度

类似上述事故的界定,在日常工作中常存在争议。安全生产与特种设备安全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和定性,涉及职能的分工,相关法律的适用,工作的落实和责任的追究。由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梳理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方法,以下从设备属性维度、事故起因维度、事故发生环节维度、事故产生后果维度四个方面来阐述和分析,以期科学、准确排除疑似特种设备事故。

第一,从设备属性维度分析。一是判断涉事特种设备是否纳入达到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要求。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对特种设备参数有具体要求。如承压类特种设备有容积、压力、功率、公称直径等相关要求,机电类特种设备中的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有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运行速度、运行高度等具体规定。因此在事故发生后,监察人员或事故调查人员应第一时间查看设备铭牌和出厂资料,并比照设备参数是否符合《特种设备目录》,来判断该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如载重量为2.8吨的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根据原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规定,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3吨起重机械才属于特种设备,那么该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该起事故也不是特种设备事故。

二是判断设备的使用地点和事故发生地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比如码头上门座式起重机的抓斗将船上人员夹伤,由于事故伤害地点发生在船舶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相关不安全行为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调整范畴。此外,场(厂)内机动车在三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以外发生事故,也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第二,从事故起因维度分析。事故通常是由于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或者是二者共同作用。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者附件存在的隐患和缺陷。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等。因此,事故发生后,首先应从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方面和人的不安全因素考虑和判断;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而是由《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导则》明确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引发的,那么可以初步判断是发生了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而没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例如,移动式压力容器因火灾、交通事故引起爆炸,不能定性为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从事故发生环节维度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应当是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不在这些环节发生的事故如在特种设备停用、运输、搬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不能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

第四,从事故产生后果维度分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的下限,只要符合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都属于构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必要条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发生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或者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综上所述,界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首先应查看设备属性,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和事故调查人员应认真查看设备铭牌和出厂资料,并比照设备参数是否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定义要求;应认真核查设备使用地点和事故发生地点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其次要看发生事故原因是否因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附件失效或者损坏以及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 操作失误等引起。再次,事故是否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中产生的。最后要看事故造成后果程度是否达到了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的下限。此外,针对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原质检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界定了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和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范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2.5明确了列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范围。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事故调查人员应综合分析、准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