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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安全生产,3月1日起施行!

阅读:968    时间: 24-05-09    来源: 叉车安全、智能叉车管理——易信安

3月1日起
这些新规施行
事关安全生产
一起了解!
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有:
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完善:明确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分为三个阶次,以更合理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严重违法情节的规范认定:结合实践经验,对关闭、破坏生产安全直接关系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情形进行明确,规定可以按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罚款金额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和明确了相关的罚款金额。
罚款处罚规定的具体内容
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定。
责任认定: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员等的定义及其罚款的计算基准。
罚款的决定:详细规定了针对不同事故级别(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决定机构和罚款金额。
特殊情形下的罚款:对于直接影响生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金额可按法定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

罚款标准的具体内容
1.罚款的基本划分
事故类别与罚款金额:
一般事故: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
较大事故: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重大事故: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
特别重大事故:罚款金额在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若因迟报、漏报等导致事故抢救贻误或事故扩大等,罚款金额分别按照事故等级上调,如一般事故罚款在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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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情形下的加重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关闭或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

3.责任人罚款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瞒报、谎报等,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
如果贻误事故抢救等情形,处上一年年收入80%-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罚款比例根据事故严重性分别是上一年年收入的20%-50%。

重点
法律责任的加重:通过细化和增加罚款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明确化:对事故调查、报告、处罚等环节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化处理,确保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安全生产的强化:通过严格的罚款处罚规定,强化了企业和个人对生产安全的重视,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