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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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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使用叉车导致工友死亡受刑罚

阅读:788    时间: 21-09-09    来源: 叉车安全、智能叉车管理——易信安

张凡(化名)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一处物流基地仓库从事搬运货物工作。该仓库面积大,货架高,储存货物较多,张凡与工友王建(化名)需要将货物一件


一件从高处取下,挑选出需要的货物,再依次搬到货架上。张凡为图方便提出自己驾驶叉车,让王建站在叉车上固定的货笼里,将叉车提升高度后由王建从货架


取出货物放在货笼里,这样就不需要二人费力搬运货物,既省时又省力。

王建当即同意了张凡提出的想法,但张凡明知自己没有叉车驾驶资格证书,对仓库张贴的安全工作规范又熟视无睹,见到叉车上的钥匙未拔出,就驾驶载着王建


开始了工作。突然,“碰”!一声,叉车货笼因未固定好,王建从足足有2米多高的叉车货笼上掉下来,货笼里的货物一并掉落砸到王建身上,张凡顿时吓的六神无


主,立即联系仓库主管,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最终,王建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当天,张凡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因自己盲目自信采取偷懒的方法,导致了王建的死亡,他内心悔恨万分,表示认罪服判,从今以后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最终,法院认为张凡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叉车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任何行业,安全生产是第一位,任何人都必须按照生产规定及法律规定进行生产工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后果的,不仅危


害社会,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