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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与叉车检验若干问题探讨

阅读:862    时间: 21-04-03    来源: 叉车安全、智能叉车管理——易信安

摘 要:基于起重机械与叉车的实际检验工作,提出起重机械检验中发现的若干问题,结合法规、标准分析了起重机械接地保护、防爆桥式起重机检验应注意的细节,对叉车门架结构、货叉、制动以及发动机排放等检验项目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可为起重机械与叉车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以及安全使用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起重机械;叉车;检验;建议

  中图分类号 : TH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785(2020)13-0091-04

  0 引言

  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程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管理,并按时约请检验单位进行法定检验。通过管理、检验等环节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的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活动。叉车广泛应用于车站、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国民经济各部门,是机械化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的高效设备,对其进行安全检验检测意义重大。本文基于起重机械与叉车的实际检验案例,提出了在检验中发现的若干问题,结合法规、标准对起重机械与叉车的检验项目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 起重机械检验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1.1 降低起重机吨位逃避监管

  《特种设备目录》规定,额定起重量小于3 t 的起重机不属于起重机械[1],故该类型起重机不需进行监督检验、首次检验与定期检验。在实际检验过程中频繁发现,一些5 t 甚至10 t 的起重机且实际工况吊运的载荷也接近起重机原设计的额定起重量,但其产品合格证、铭牌以及吨位牌中标示的额定起重量却小于3 t。使用单位巧妙利用起重机械的定义,故意降低起重机吨位而逃避监管,这是安全主体意识不强的鲜明体现。此类逃避监管的设备保有量较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建议使用单位应提高安全意识,切勿在安全问题上弄虚作假;检验人员若发现该类型设备应及时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1.2 翻新起重机械流入市场

  实际检验中发现存在翻新起重机械流入市场问题。2014 年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取消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2],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便脱离了监管,翻新二手设备重新流入市场的现象也逐渐产生。设备翻新中存在的主要受力结构件被截断、加长等会改变原起重机械受力后的应力和应变情况,加之无法保证质量的焊接工艺,这为设备的使用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但翻新设备不易识别,为检验带来一定风险。

  1.3 购买二手起重机械并试图办理注册登记

  实际检验中发现存在一些使用单位借允许在用的未注册起重机械办理注册登记的契机,购买二手设备并试图办理注册登记现象。由于对特种设备知识的欠缺以及安全意识淡漠,存在大量在用起重机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现象,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为加强起重机械管理,提高设备使用安全性,允许满足条件的在用起重机械办理册登记,但一些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为降低成本,购买二手设备并试图办理注册登记,这与政策是严重不符的,故监管部门不应为该类设备办理安装告知,检验人员也应充分重视此问题,避免该类设备合法化。

  1.4 私自移装、改造起重机械

  实际检验中发现由于使用单位生产需要,私自改变起重机械控制方式、加装变频器、增设电动葫芦等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将手柄操作改造为遥控操作、私自增设电动葫芦等,使用单位在检验之前会将设备恢复至原始状态,等应付完检验后又改回自身需要状态。检验中也时常发现存在私自移装起重机械的现象。

  为满足生产工艺的需求,使用单位在未办理移装告知、约请的情况下将起重机械进行移装,检验人员务必要根据设备铭牌信息核对设备位置,对存在非法移装设备出具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意见通知书,并告知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1.5 建议颁布起重机械施工类别划分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对改造、维修、重大维修(同TSG Q7016-2016 中重大修理)进行了定义[3],但定义中的内容尚且存在模糊之处,例如主要配置具体指什么?主要材料是指哪些结构件的材料?如起重机械更换了不同材质的端梁,端梁主要材料改变属于改造的范围,作为主要受力结构件,端梁更换又属于重大维修的范围,该如何选择施工类别?按照定义,拆卸或更换起重机械主要结构件属于重大维修,但多数主梁加固并不需要将主梁拆卸,但业内普遍认为主梁加固属于重大维修。建议颁布起重机械施工类别划分表,为检验工作提供进一步的明确指导,规范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修理等工作。

  1.6 起重机械接地保护检验

  标准TSG Q7015—2016 要求起重机械必须通过专用的PE 线实现接地保护[4],通过轨道接地的情况已不能满足要求。目前在实际检验中发现,多数起重机械的导电滑触线或供电电缆均设有专用PE 线,但检验人员不能认为有PE 线就满足了要求,还应进一步检查PE 线是否与车间的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以及是否与金属结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以及外露可导电部分、金属支架、导线管及线槽等可靠连接,只有上述要求均满足才能判定该项目为合格。

  1.7 防爆桥式起重机检验应注意的细节

  检验人员在对防爆桥式起重机检验时应注意: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环境的要求对防爆桥式起重机的选型负责,检验人员宜在检验时要求使用单位提供防爆桥式起重机满足使用环境要求的证明材料;防爆桥式起重机的工作级别不应超过A5[5],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时应把好关,注意资料审查环节;防爆分类为Ⅱ C、Ⅲ B、Ⅲ C的防爆桥式起重机,车轮踏面及轮缘部分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等无火花材料,电缆滑车牵引钢丝绳应为不锈钢材质,吊钩应设有防火花措施[5]。

  2 叉车检验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2.1 叉车门架结构及高度问题

  使用单位在购买叉车时会选购不同结构与高度的门架以满足自身使用需求,故在实际检验中发现大量叉车的门架结构及高度与型式试验时样机的参数不符。例如某台CPCD 型3.0 t 平衡重式叉车的门架为三级门架,空载最大起升高度为4 500 mm,但型式试验时样机CPCD 型7.5 t 的门架为二级门架,空载最大起升高度3000 mm,虽然叉车的主要参数为额定起重量[6],型式试验是按照额定起重量向下覆盖,但笔者认为起升高度也是重要参数,门架增高必然会降低叉车的稳定性,且该高度为4 500 mm 的三级门架也未经过叉车稳定性型式试验的验证。故提出以下疑问:在实际检验中针对上述现象该如何做出判定?被检叉车的门架结构与型式试验样机的门架结构要求一致吗?被检叉车的最大空载起升高度要求小于或等于型式试验样机的最大空载起升高度吗?

  2.2 步行式平衡重式叉车制动灯问题

  平衡重式叉车应配备前照灯、制动灯及转向灯,其他品种的叉车根据使用工况自行设置[6]。常见的平衡重式叉车为座驾式操作,设置有制动踏板,驾驶员通过踩踏制动踏板控制制动灯的亮灭。但在近年的检验中发现某生产厂生产的平衡重式叉车为步行式,通过与托盘堆垛车舵柄一样的装置控制车辆的行走与停止,制动灯亮灭的控制信号也取自舵柄,且检验中发现舵柄在某些位置时制动灯会出现失效。

  2.3 货叉项目检验

  2002 年施行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2002 版规程》)对货叉的磨损量、两叉尖高度差、外观质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2017 版规程》)对货叉的检验未做要求。货叉作为叉车最重要的搬运部件,长期受到交变载荷的作用,加之驾驶人员不正确操作导致的货叉磨损,会影响货叉的性能以及叉车的使用安全性,且《2002 版规程》尚未废止,故检验机构应按照该规程的要求对货叉进行检验。在实际检验中发现大量叉车存在货叉水平段厚度磨损值超标现象。

  检验中还发现存在以下现象:对于一些起升高度较高的叉车,使用单位为了观察堆垛作业时货叉与货物的位置,在货叉多处位置打孔以装设摄像头和固定数据线。虽然检验规程中没有具体表述这种现象是否合格,但笔者认为打孔位置处易产生应力集中并萌生裂纹,货叉的机械性能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2.4 制动项目检验

  叉车制动项目检验中的重点项目是判断叉车制动距离能否满足要求。《2002 版规程》对不同叉车的制动距离规定了最大允许值[7],《2017 版规程》也规定叉车的制动距离需满足GB/T 18849—2011 的要求[6]。

  对于最大行驶速度不小于20 km/h 的叉车,进行制动初速度为20 km/h 的制动试验,参照《2002 版规程》附表中的对应车型选择制动距离允许值1,以及参照GB/T 18849—2011 中表2 选择适用的公式计算允许值2,将实测制动距离与允许值1 和允许值2 做对比。以常见的CPCD35 为例,《2002 版规程》中要求额定起重量小于10 t 的空载制动距离不大于6 m 为合格;GB/T 18849—2011 中按照公式S0<0.15v+v2/63.6[8],计算得出制动距离小于9.29 m 为合格。虽然《2002 版规程》尚未废止,但按照新规程优先的原则,实测制动距离小于9.29 m, 满足要求。

  对于最大行驶速度小于20 km/h 的平衡重式叉车,无法参照《2002 版规程》附表进行初速度为20 km/h的制动试验,故按照GB/T 18849—2011 中表2 选择适用的公式计算允许制动距离,与实测距离对比判断是否合格即可。《2017 版规程》对制动距离的测量方法以及测量仪器的选择未做明确要求,《2002 版规程》规定,应使用制动性能测试仪对首次检验的叉车制动距离进行测量,定期检验的叉车可使用拖痕法测量。为提高检验效率,检验人员可参照《2002 版规程》执行。在进行叉车制动距离实际测量过程中,检验人员还应注意叉车在直线行驶中以及制动时是否存在偏移现象,并要求使用单位将此项检查纳入自检范围。

  2.5 发动机排放项目检验

  2017 年6 月1 日施行的《2017 版规程》规定,内燃叉车发动机的排放应满足GB 20891—2014的要求[6]。GB 20891—2014 规定2014 年10 月1 日起,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叉车用柴油机应符合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要求;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叉车用柴油机的排放应符合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要求[9]。但在实际检验中发现仍存在2015 年10 月1 日至2017年6 月1 日期间制造的发动机排放不满足第三阶段要求,该类型的发动机虽不满足GB 20891—2014 要求,但又早于《2017 版规程》的施行时间,故在检验配置此种类型发动机的叉车时,排放项目是否合格亟待明确的判据。针对此问题,提出以下判定方法供参考,对该类型发动机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1)若测试结果合格,或测试结果不合格后采取加装净化装置等措施达到合格,可判定为合格;2)若排气污染物测试结果不合格,或测试结果不合格后也不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可判定为不合格。

  3 小结

  对起重机械检验中发现的降低起重机吨位逃避监管、翻新起重机械流入市场、购买二手起重机械并试图办理注册登记、私自移装改造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接地保护检验等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建议;同时,对叉车检验中叉车门架结构及高度问题、步行式平衡重式叉车制动灯问题、内燃叉车发动机排放等问题结合相应规程进行分析,其对起重机械和叉车安全作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