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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处罚

阅读:1036    时间: 20-12-15    来源: 叉车安全、智能叉车管理——易信安

胶东在线12月15日讯(记者 贾楚航 通讯员 王鲁明)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栖霞某水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未经检验的叉车,遂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目前已进行了处罚告知。

当日,执法人员发现一辆叉车停放在该厂区中间,叉车没有挂牌,非常破旧,并有使用过的痕迹。当询问企业负责人这台叉车检验了没有,企业负责人回答说这台叉车平常不用,没有检验。但执法人员随即查看企业的监控录像发现,这台叉车当天搬运过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叉车使用单位:凡是国家规定要求检验的叉车一定要及时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为了节省检验费,而对平常不大用的叉车不报检。广大市民在发现有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等违法行为时,请拨打12345或者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反映后,将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来源:胶东在线】